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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上海:90后女生为买房招嫖,短时间存款上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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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6 00: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今很多女生,占着自己年轻漂亮身材又好总想不劳而获,利用身子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结果却到头一场空,面对法律的制裁不说,颜面扫地祸害家人及亲朋好友。

安徽籍女子月月是一名90后,高中毕业后在杭州工作,励志要在杭州有一套属于自己的归宿,于是萌生了杭州买房的期望。但转念一想,依靠自己如今的工作收入,是很难达成目标,一份正经的工作根本无法实现自己的梦想,短时间来说更是高不可及。

于是她想到了买Y,在夜上海论坛看到众多夜场娱乐休闲的广告后衍生出一个怪诞的想法,凭借自己的颜值和身材,买房的愿望应该很快就能实现。

于是乎,月月辞掉自己的工作来到上海作为第一站。因为身材和皮肤的优势,每单能创收2000~2500元的单价,每天几乎上万元的收入。剔除广告费用,每月轻松数十万元。

月月在上海夜场待了2个月,后来又辗转杭州及安徽合肥,半年时间赚到150万,也满足了自己的目标,可随后她发现顾客太多也不能让自己全力应付,于是介绍几个优质的姐妹过来上班,同时也给她们安排客户从中抽取提成。

掉入金钱欲望的月月就这样无法自拔,最后越赚越多,贪婪作祟,没过多久东窗事发被杭州民警现场逮获,最终统统落入法网。

1、月月这种赚快钱走捷径的方式,违背了公序良俗,扰乱了社会治安,带坏了社会风气,构成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捷径走起来或许轻松,但同时也很危险,可能到最后,就是泡影。

2、月月拉了3位朋友一起卖淫,这种行为更加恶劣。

《刑法》第359条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年女性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失足成千古恨,自己堕落,还要拉别人下水,最终就要接受更大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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